我國國家公園:將采取特許經營方式商業開發
2019-03-12
來源:北京商報
正在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局長張建龍介紹了目前我國國家公園建設的最新進展。對于目前社會上普遍認為國家公園將禁止商業、旅游等開發的說法,張建龍予以了否認。他表示,這實際上是一種誤區,雖然國家公園的首要任務是保護并維持自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原真性,但國家公園也需要提供生態體驗產品,在國家公園的一般控制區,我國會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商業經營者,明確經營者權利、責任和義務,社區居民和企業是特許經營的優先主體。不過,張建龍也表示,國家公園內商業開發活動應該是可控的,破壞性的開發活動必須禁止,游憩也是國家公園的主要功能之一,但要在嚴格保護生態前提下,管控旅游客流,創新游憩產品,優化游憩區布局。
張建龍介紹,目前全國共有12個省市確定了國家公園試點,總面積超過20萬平方公里,其中三江源試點面積最大,約為12.31萬平方公里。“國家公園體制試點以來,我國初步組建了管理機構,正在努力構建統一事權、分級管理的體制。”張建龍表示,具體來說,目前12個省市都成立了由省市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或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而三江源、東北虎豹、大熊貓、祁連山、武夷山、神農架等試點區還成立了國家公園管理局或管委會。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市場上關心的國家公園能否進行商業開發,以及商業開發“度”如何把握的問題,張建龍提出,園區中,一般控制區內針對原住居民的種植、養殖等傳統利用方式是被允許的,同時,商業開發活動應該是可控的,而破壞性的開發活動必須禁止。張建龍強調,國家公園并非僅是純粹的保護,所有商業、旅游都會被禁止,國家公園要使園內及周邊社區群眾受益,“在國家公園的核心保護區內,保護是第一要義,而在一般控制區,我們會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商業經營者,明確經營者權利、責任和義務,社區居民和企業是特許經營的優先主體。”
按照商務部給出的定義,在我國,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形式。目前,特許經營主要分為直接特許、區域特許等類型。按照此前中共中央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要求,國家公園設立后整合組建統一的管理機構需要旅行的職責之一就是進行特許經營管理。而且, 國家公園建設中勵當地居民或其舉辦的企業參與國家公園內特許經營項目。
有業內人士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實際上,在國家公園制度建立已久的美國,多年前就確定了公園內可進行特許經營的規則,196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國家公園管理局特許事業決議法案》,要求在國家公園體系內全面實行特許經營制度。1998年,通過了《改善國家公園管理局特許經營管理法》,規定了特許經營權轉讓的原則、方針、程序等。根據相關規定,美國國家公園的特許經營有著明晰的界限,即僅限于提供與消耗性地利用公園核心資源無關的服務,換言之就是公園的餐飲、住宿等旅游服務設施及旅游紀念品的經營。與此同時,經營者在經營規模、經營質量、價格水平等方面必須接受管理者的監管,而且特許經營設施的規模和地點將由管理局來確定。
而在我國,早在2017年,我國首個國家公園體制試點三江源國家公園就開始探索適度特許經營等方式進行商業開發。當時,玉樹藏族自治州雜多縣委書記才旦周就介紹,當地以雪豹為主題的全域化自然體驗基地建成后,吸收了牧民參與環保體驗和教育服務工作,實現訂單式管理,已接待了10個體驗團,每個團為每戶牧民帶來2000元至8000元的收益。
在清華大學景觀學系主任楊銳看來,國家公園兼具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地方可以在公園邊界之外生態不太敏感的地區,建立旅游服務設施,“如果做得好,國家公園可以為地方經濟、社區和百姓提供很多發展和利用的機會,從而實現國家公園發展的良性循環。在這個過程中,企業可以以特許經營的形式參與進來,但一定不能是整體轉讓、壟斷經營。”

